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63號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被移送人 蘇世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300150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4月18日止。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1。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故撥打110緊急報案專線共計525次,經新平派出所員警勸導後,仍持續撥打110緊急報案專線。
二、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故撥打110緊急報案專線共計525次,經臺中市太平區新平派出所員警勸導後,仍持續撥打110緊急報案專線之事實,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被移送人自113年4月1日至113年4月19日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被移送人父親所有之門號)撥打報案專線達528次,足證被移送人頻繁任意撥打報案專線,顯有異於一般社會常情。而被移送人固辯稱因其感受到遠處射來射線攻擊,撥打報案專線警察會幫助他把對方抓出來等語。然依110報案紀錄單內所載:內容多為不知所云,核屬無法提出任何具體跡證供警方查證及處理之惡意騷擾,是被移送人上開所辯難謂可採。是被移送人有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且經勸阻不聽之違序事實,足堪認定。據此,被移送人前開行為可能影響實際有緊急事故而有撥打報案專線需求之其他民眾,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應依法論處。
三、惟審酌被移送人因患有非物質或已知生理狀況引起非特定精神疾病,有童綜合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5頁),雖可知被移送人確實罹有精神疾病,惟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仍可接受警方詢問製作筆錄,其是否已達於對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能力之心神喪失程度,且未經專業醫師判斷認定,亦無從認定其程度已達於全然心神喪失情形,是被移送人確屬精神耗弱之人應可認定,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輕其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之品行、素行、行為動機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