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225號
原告 柯昭賢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送達地址:彰化光復路○○00○000○○○
被告 黃陳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0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