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31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周敬雁
被 告 風碩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風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日二十五日起至本院一百零七年二月
八日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五六七七二號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在
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零
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執行費新
臺幣壹仟零貳拾元範圍內,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前按月將
訴外人風根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
、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按月將訴外人風根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
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之三
分之一中之百分之三十一點七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風根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27,00
1元,及其中124,907元自民國98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500元及執行費
用1,020元等未清償,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98年度司
促字第674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在案。原告以該執行名
義所載債權金額對訴外人風根聲請執行,執行訴外人風根對
於被告之薪資債權,並蒙鈞院於107年2月8日所核發新北院
霞99司執火字第56772號執行命令。依該命令所載,訴外人
風根對於被告每月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應移轉予原告,並
由原告按月逕向被告收取。嗣後因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
請求執行訴外人風根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經鈞院院於107
年3月22日核發新北院德99司執火字第56772號執行命令撤銷
原執行命令,改以訴外人風根對於被告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
一中之31.7%,應依比例移轉原告,並由原告按月逕向被告
收取。然被告於收受前開移轉命令後,原告依前述執行命令
向被告請求移轉該薪資債權時,被告迄今仍拒不給付。據上
所陳,該薪資債權依移轉命令已經移轉予原告,原告本於債
權人地位請求被告給付該部分之薪資依法有據,應予允許。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98年度司促平字第674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
6年度司執火字第120297號薪資扣押命令、本院99年度司執
火字第56772號薪資移轉命令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
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56772號、106年度司執火字第120297號
卷宗核閱本院107年2月8日新北院霞99司執火字第56772號、
107年3月22日新北院德99司執火字第56772號移轉命令等件
相符,又查被告分別於107年2月25日收受前述本院107年2月
8日核發之移轉命令、107年4月11日收受前述本院107年3月
22日核發之移轉命令,有回證附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0000
0號執行卷宗可參。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