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原名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中壢育幼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朝財 律師被告順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16,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72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5,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5,
7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