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0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076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97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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