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5號原告癸○○
丁○○戊○○己○○壬○○辛○○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律師被告丙○○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27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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