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301號聲請人即台灣科學亞特蘭大有限公司清算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科學亞特蘭大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JoAnnB.Buck為台灣科學亞特蘭大有限公司清算後之各項帳簿、表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科學亞特蘭大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此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科學亞特蘭大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台灣科學亞特蘭大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今謹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聲請指定JoAnnB.Buck為台灣科學亞特蘭大有限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JoAnnB.Buck為台灣科學亞特蘭大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帳簿、表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