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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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業已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亦對本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表示無意見,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