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侯美伶 被告甲○○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嘉交簡字第九四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