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0年度台重覆字第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0年台重覆字第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非依法律受羈押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一○○年度台重覆字第六號聲請重審人 葉中立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非依法律受羈押案件,請求冤獄賠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確定決定(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四八九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重審人葉中立對於本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四八九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查原確定決定係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於同年二月八日發生效力。聲請重審之不變期間自原確定決定送達之翌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七日,算至同年三月十七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重審人遲至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始聲請重審,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聲請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邵燕玲法官吳麗女法官沈方維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