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或補充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
①補述被告購入仿冒商品之時間及代價為:「於96年6月5日以每件新臺幣180元至250元不等之價格」。
②更正被告購入仿冒商品擺設販賣之時間地點為:「自96年
6月10日起,每週三在台南縣○○鎮○○○○○路口夜市;每週日在台南縣新市鄉夜市販賣」(聲請書僅記載學甲鎮夜市)。
③更正被告遭警查獲之時間為:「96年10月24日下午6時25分許」(聲請書誤載為同日時40分許)。
㈡證據部分:
①原列載之證據「鑑定聲明書」更正為「鑑定報告書」。
②增列:卷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96年10月24日扣押筆錄。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未得前開各商標權人之同意,以營利為目的,自民國96年6月10日起,以低價購入使用前開商標專用權人註冊商標之商品分別在上述夜市販賣予不特定顧客,賺取差價牟利,其販賣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且係基於營利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該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應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在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即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件)│├──┼───────────┼───────┤│1│仿冒LEVI'S上衣│58│├──┼───────────┼───────┤│2│仿冒adidas衣服│8│├──┼───────────┼───────┤│3│仿冒LACOSTE上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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