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附設觀察勒戒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臺幣肆仟伍百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月2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13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營偵字第270號),判處罰金銀元三千元即新臺幣九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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