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犯搶奪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七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