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10號聲請人 何茗麗 相對人 何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人,惟相對人業於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5年3月20日死亡,有卷附何永祥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參,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