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許璨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5,10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5,20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0,926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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