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教淯

選任辯護人林宜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教淯應予釋放。

  理 由

一、被告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二、裁定理由如下:

  查被告先前雖供稱有取款約20幾次,但本案經偵查結果並未查獲被告其他犯行,再參被告稱家中經濟狀況有在改善,依現存卷證已難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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