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教淯
選任辯護人林宜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教淯應予釋放。
理 由
一、被告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二、裁定理由如下:
查被告先前雖供稱有取款約20幾次,但本案經偵查結果並未查獲被告其他犯行,再參被告稱家中經濟狀況有在改善,依現存卷證已難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