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案件,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止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六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八0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七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