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314號(偵查案號: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