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5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之加重竊盜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業經本院裁定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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