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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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5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莊育彰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王慈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