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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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冠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檢察官誤繕為附表編號3至9爰予更正)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83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克以上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某日至102年7月30日102年7月30日102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2512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09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判決日期103年1月23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09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2月24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緝字第57號(附表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419號(附表編號2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0日102年7月11日102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419號(附表編號2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2日102年7月13日102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419號(附表編號2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