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順元選任辯護人林敬哲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9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蔣順元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蔣順元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其帳戶之帳號予他人詐騙告訴人 徐嘉琪 使用,其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猖獗,被害人事後因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隱匿贓款而追償不易之事時有耳聞,仍提供其帳戶之帳號供他人使用,增加被害人事後追索,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所為危害社會秩序甚為重大,但考量本件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為新臺幣550元,而被告亦已賠償告訴人全數之受騙金額,有桃園市龜山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並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內前案紀錄表可稽,今因一時失慮,致罹本罪,於本院訊問時悔意甚殷,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茲被告業已如數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故上開所宣告之刑,應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末查被告否認其有因本案犯行而取得報酬,且依卷存事證復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收取本案犯行對價之情形,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所得,爰不另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健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9773號被告蔣順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順元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在於掩飾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8月9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玉山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零度」之人。「零度」取得上開帳戶帳號後,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6年9月14日下午3時25分前某時,利用不詳之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後,登入臉書網站,向徐嘉琪佯稱:建立個人求職資料須繳納費用等語,致徐嘉琪陷於錯誤,於106年9月14日下午3時25分許,匯款新臺幣550元至上開帳戶。嗣經徐嘉琪發現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嘉琪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蔣順元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徐嘉琪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資料及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線上轉帳擷取畫面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罪,請審酌依同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檢察官高健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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