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81號原告 陳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力元 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許力元之真正住居所並檢附被告許力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雖以「許力元」為被告,惟未提出該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戶籍謄本、真正住所或居所等資料,未具體特定當事人,致無法送達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蔡惠琪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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