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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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英發
沙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旋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零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