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03號上訴人即被告建信資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