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1號上訴人 楊宗儒 被上訴人 蕭光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7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