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柊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執行案件(108年執字第1813號;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案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48號),於民國108年5月1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05613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1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0月24日,有受刑人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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