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3號債權人 李承樺 債務人 陳鼎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36.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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