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563號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理人 蘇淑貞 債務人 吳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4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