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智濠選任辯護人吳曉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924、2109、4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智濠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陸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許智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5月13日訊問被告、通知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有多次另案通緝紀錄,又否認部分犯行而待傳喚證人對質詰問,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涉犯多次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因案件甫移審,尚未進行準備程序,審判階段尚在初期,販賣毒品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衡酌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受限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
1項第10款規定,於110年5月13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10年5月21日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00號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另於110年7月29日訊問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裁定自110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3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本院卷第77頁)。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本院准許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0月6日提付執行,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毒偵緝第
4號、110年毒偵字第195、537、917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27頁),是被告自110年10月6日起無羈押之必要,爰諭知停止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黃虹蓁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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