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22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傑泓具保人陳健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健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191條之1第2項、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劉傑泓因妨害自由、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陳健宇提出現金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2日訊問筆錄、點名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佐(第26703號偵查卷第299至305、314至315頁)。
(二)被告劉傑泓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先後定於111年11月14日、12月5日進行準備程序,均經合法傳喚被告劉傑泓,被告劉傑泓均未提出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並依法通知具保人陳健宇應偕同或督促被告劉傑泓到庭均未果,且經本院囑託拘提未獲,被告劉傑泓、具保人陳健宇均查無在監在押紀錄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劉傑泓、具保人陳健宇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20日屏檢 錦麗 111助964字第1119050328號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112年1月4日潮警偵字第11132932500號函附拘票、報告書均附卷可按。
(三)據上,足認被告劉傑泓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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