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限制出境處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諭令限制出境,但本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五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七八五號判決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發函通知聲請人,檢察官未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本案關於聲請人之部分業已確定,應無限制入出境之必要,為此聲請解除入出境之限制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其有逃亡之虞而聲請限制出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移署出 管蔓 字第0961065709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所涉前開案件,已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經本院九十五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七八五號判決無罪,且檢察官未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亦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檢和字第三二五六號函影本一紙,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聲請人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已無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