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67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