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367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10月13日1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1樓,因與告訴人 林金芳 發生口角爭吵,引發激烈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受有左耳耳膜創傷性破裂,左臉、左耳挫傷之傷害。案經林金芳提出告訴,應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金芳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7年1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回刑事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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