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31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務人 陳偉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伍佰貳拾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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