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遺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83號原告乙○○代理人丙○○被告戊○○除戶前籍.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民事訴訟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另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本於遺贈對共同被告有所請求而涉訟。而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劉俊修 住所地係在臺北縣土城市○○街○○○巷○弄○○號五樓,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參。且本件共同被告之住所復不在同一法院之管轄區轄內,是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