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犯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2577號、99年度執聲字第2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商標斜背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635號為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仿冒「LV」商標斜背包1個,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