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51號
法定代理人 國弘
訴訟代理人 李政雄
被告 蕭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6,5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