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51號

原告寶殿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國弘

訴訟代理人 李政雄

被告 蕭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6,5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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