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汝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3,
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