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環宇開發生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玟娟 聲請人 謝瓊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圓圓 等112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10
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三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曾多次表示撤回對第三人掬水軒公司之訴,未得掬水軒公司同意,然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之庭期相對人等相對人等再次表達撤回之意,輔以本院闡明相關法律上利害關係後,掬水軒公司始同意撤回。上開曉諭內容攸關聲請人環宇開發生技食品有限公司及謝瓊華訴訟上之攻防利益,為利當事人明瞭106年12月20日期日之開庭內容,以維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該該次庭期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是請求交付106年12月2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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