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黃仁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11月4日報經改制前之桃園縣政府核備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7頁、第277頁),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應業務需要,經第9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本院為必要處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對照表、第9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報到單、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月11日桃教終字第1070003130號同意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有上開同意備查函影本1份在卷足據,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