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信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信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信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附表所載),而附表編號1至3、5之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編號4則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均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聲請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聲請人檢附受刑人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提出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是本院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為施用第一或二級毒品之罪、編號2為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編號5則為強盜案件,犯罪型態並不相同,且犯罪時間介於108年4月至同年9月間,並非間隔甚長,足認其對於法秩序呈現高度之輕率態度,且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非輕,既衡酌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痛苦程度遞增等總體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民國)├─────┬────┼─────┬────┤││││││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有期徒刑8│108年4月│基隆地院│108年10│同左│108年10│基隆地檢│││第一│月│29日│108年度訴│月7日││月28日│109年度│││級毒│││字第438號││││執緝字第│││品│││││││37號│├─┼──┼─────┼────┼─────┼────┼─────┼────┼────┤│2│槍砲│有期徒刑9│108年4月│基隆地院│108年11│同左│108年11│基隆地檢│││彈藥│月,併科罰│29日│108年度訴│月7日││月25日│109年度│││刀械│金新臺幣1││字第622號││││執字第│││管制│萬元,罰金││││││516號│││條例│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施用│有期徒刑7│108年7月│基隆地院│108年10│同左│108年11│基隆地檢│││第一│月│16日│108年度訴│月31日││月18日│109年度│││級毒│││字第591號││││執字第│││品│││││││420號│├─┼──┼─────┼────┼─────┼────┼─────┼────┼────┤│4│施用│有期徒刑4│108年9月│基隆地院│109年4月│同左│109年5月│基隆地檢│││第二│月,如易科│20日為警│109年度基│8日││6日│109年度│││級毒│罰金,以新│採尿前回│簡字第475││││執字第│││品│臺幣1,000│溯120小│號││││1425號││││元折算1日│時內某時││││││├─┼──┼─────┼────┼─────┼────┼─────┼────┼────┤│5│強盜│有期徒刑4│108年8月│高雄地院│109年12│同左│110年1月│高雄地檢││││年4月│15日│109年度訴│月23日││27日│110年度││││││字第266號││││執字第││││││││││1228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