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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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告 黃健治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與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賴怡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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