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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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勝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審理庭別欄所載「刑事第一庭法官」,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法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復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審理庭別欄所載「刑事第一庭法官」,係「刑事第二庭法官」之顯然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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