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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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21號再審原告 楊豐睿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陳貽堂 、 陳建中 、 陳彥伶 、 陳建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5年4月28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萬陸仟參佰玖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捌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