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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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政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政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蔡政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而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9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準此,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時間、性質,其中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手法類似,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考量受刑人之年齡、欲達到犯罪預防目的所需之制裁程度、受矯治之必要性、犯罪次數等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白梅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一日.│││├────────┼──────────┼──────────┼──────────┤││││││犯罪日期│104年8月24日│104年6月9日│104年7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797號、104年度│第20400號│第20400號│││偵字第2456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642│104年度訴字第839號│104年度訴字第839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7日│105年04月13日│105年04月1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642│104年度訴字第839號│104年度訴字第839號││判決││號││││├────┼──────────┼──────────┼──────────┤││判決│104年12月17日│105年07月04日│105年07月0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30日│104年8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400號│第20400號│第2040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39號│104年度訴字第839號│104年度訴字第8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4月13日│105年04月13日│105年04月1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39號│104年度訴字第839號│104年度訴字第839號││判決││││││├────┼──────────┼──────────┼──────────┤││判決│105年07月04日│105年07月04日│105年07月0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4年7月18日│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400號│第20400號│第8132號、104年度偵│││││字第2456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3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55│105年度訴字第265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04月13日│105年8月17日│105年10月06日│├───┼────┼──────────┼──────────┼──────────┤││││││││法院│高雄地院│最高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3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595│105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號│││├────┼──────────┼──────────┼──────────┤││判決│105年07月04日│105年10月13日│106年1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