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928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於民國95年2月5日晚間8時許,駕駛被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鄉○○路由東往西行駛,行經康樂路與小叮噹科學遊樂區出入口處欲左轉往小叮噹科學遊樂區方向行駛時,疏未注意與對向車道騎乘機車搭載丙○之告訴人撞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股骨開放性骨折、右側臏骨開放性骨折、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小腿撕裂傷2公分等傷害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本院安排被告與告訴人雙方進行調解,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美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