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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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廖玟翔)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2603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即廖玟翔,原名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受刑人甲○○(即廖玟翔)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品罪│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81年10月間起至同年11│81年7月15日同年11月9日│││月9日止│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1年偵字第19546號│81年偵字第1205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81年度上訴字第2319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6月29日│81年12月23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81年度上訴字第23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年6月29日│81年12月23日│├─┴─────────┼───────────┼───────────┤│所犯法條│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8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