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4.09.28至95.04.23│94.10.12至95.04.26││├───────────┼──────────┼──────────┼──────────┤│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728號│94年毒偵字第5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417號│95年度上訴字第1349號│││實├─────────┼──────────┼──────────┼──────────┤│審│判決日期│95.07.27│95.08.31││├─┼─────────┼──────────┼──────────┼──────────┤│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4171號│95年度上訴字第13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9.07│96.01.19││├─┴─────────┼──────────┼──────────┼──────────┤│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9月│4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