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0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 林進財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96年2月5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所簽發票號194886之本票,其金額欄處經塗改,惟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此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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